蒋小姐:
你好,我又将附件放大帮你将其中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一下,很明显你签定的购车协议有很多细节你没有注意,所以按照这份协议你必须按照协议的要求交付余款。
购车协议中你的主要义务是付款,但是协议中对于你付款的时间和数额都做了明确的要求,日期为接到通知后叁日内,然后是数额为l:LANG="EN-US">555000元,而你的权利是按时取车,但是对方对于出车的时间合同预定的为“预计”l:LANG="EN-US">200.6.15,这对于销售商来说他可以在认为的时间将车辆交付给你。也就不存在违约。而对于你来说你的如果不在接到通知后按时付款,(尽管你可以说没有接到通知,这是对方忽略的地方,但是你又回复了传真,这就很不好解释。)不付款,你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订金不返还,同时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追加条款。也就是说对方做的合同对你非常不利。
你所做的第一是重新约定一定是一份新的协议而不是原合同的补充条款,这份协议要明确几点事情,一是对方收款时间,而是取车时间,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做重新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时间和地点。同时,对方如果要你和他们一起去杭州只是去看车并不是是取车。